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加强和规范对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经掌握了本专业培养方案所开设的某门必修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达到了该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之前的累计学分绩点低于 3.0 或前一学期有重修记录者不得申请免修。
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一次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累计 2 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得免修。体育课、专业实验课及任意一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三条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首先应向课程开设学院提交免修申请、自学教材、自学笔记和作业等学习材料,必须经学生本人所在学院、课程开设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课程开设学院在审核学生免修申请时,应要求本学院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参加。主讲教师应依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综合评价该生是否掌握了申请免修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对其是否达到了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于每学期期末参加高年级同专业课程考试,不单独命题。免修考试的考核标准等同于正常考试的考核标准。免修考试成绩满 80 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该课程。
学生若免修含有实验或课程实习的课程,该类课程成绩须根据平时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免修考试成绩即使合格,也必须随班做实验、随班参加课程实习,以取得平时成绩。
第五条免修考试符合要求者所取得的成绩应如实计入学生成绩档案,登记在参加考试学期,并计入考试学期学分绩点。
免修考试不符合要求者所取得的成绩不列入学生成绩册,不计入学分绩点。
第六条免修考试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参加该课程正常的学习及考试活动,其考试成绩正常登记。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选修、免修、重修规定(试行)》(校发[ 1999 ] 40 号)关于免修部分的内容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