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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

1.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

2.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按所在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

各学院具体推荐名额分配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2.具有良好的学风,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且选修课成绩全部合格,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未补考;

3.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博士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类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论文2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或学院课题组负责老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案例分析报告等1篇;

4.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5. 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除满足上述1-4条外,在校期间需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含校级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3.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的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当年名额分配、时间要求,在研究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工作。

2.各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3.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选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4.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5.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央财经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修订)》(研字[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