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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2]64号 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7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 2007 ] 91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

第三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 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 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含)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居于班级排名 50% (含)以内;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认定的本科 2-4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审定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意见。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协调统筹工作,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组长和成员不少于 5 人,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各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经评审小组初审确定的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后,提交评委会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 2009 〕 1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