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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4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单位和学校为计划内学生租用的校外教学、居住场所。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相应的部门、单位和区域)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并由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

(十三)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制定本部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学生清除床帘等易引发火灾的可燃物,查收违章电器,及时清理宿舍垃圾等易燃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堂)、超市、宾馆、学生活动中心、职工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站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变电站、配电室、水泵房、燃气站、锅炉房等部位;

(四)校史馆、档案馆(室)、保密室、机要室、财务室等要害部门及部位;

(五)图书馆、印刷厂、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高层建筑、木质结构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按时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后勤、 保卫 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会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有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 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事故单位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均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所属的消防责任范围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 ( 控制室 ) 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及木质结构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向学校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落实学分”精神,按照《关于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通知》(教字〔 2008 51 号)要求,由教务处牵头,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部配合,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学生教学计划,并给予相应学分。保卫处也要配合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教育和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教学技术服务中心及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部、团委要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归口保卫处负责,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及后勤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四)违规使用明火或在禁烟、禁放场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的;

(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保卫处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七)发生火灾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教室、实验室、集体宿舍、地下人防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

第四十七条 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因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损失程度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经 2010 3 26 日 第 9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