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及以上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最新文件确定。
第三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提出申报以前所有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40%,且满足下列第(1)至(9)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院老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2)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5)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投稿获得录用并受邀发言(有获奖者优先考虑);
(6)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学院老师课题研究,并有突出贡献(需要相关老师出具书面证明);
(7)其他高水平研究成果;
(8)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
(9)研究生期间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此外,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本条所提及的科研成果和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如科研成果有多名研究生共同参与并署名发表,该成果最多仅应由其中一名学生作者作为科研成果申报。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学生作者在申报中使用了共同署名的同一科研成果,署名顺序最靠前的申报人为该成果的有效申报人。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申请参评当年处于休学状态的;
2.申请参评当年处于延期毕业状态且以在职方式学习的;
3.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4.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5.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6.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七条奖励标准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学校统一执行。奖励名额按照学校当年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硕士生名额学院不再按照专业分配,根据申请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情况进行统一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委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科研考核成绩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面试考核打分。统计各位评审委员打分结果时,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对剩余打分进行平均得到科研考核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科研考核成绩主要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能力、科研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自我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相关的课题研究中发挥的作用、学术研讨中的表现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对研究生科研实践活动等作出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成绩主要根据指研究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承担的服务工作、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等作出综合评价。
评审中将学习成绩、科研考核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统一换算为百分制,按照40%、40%、20%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最终成绩。最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最终成绩=学习成绩平均分*40% + 科研考核成绩*40%+综合评价成绩*20%
第十二条 学院评委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委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